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九)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力度。首先,各县(市)区要摸清土地家底,全面查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宗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其次,要加大处置力度,逐宗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并抓紧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土地闲置满两年,该依法无偿收回的,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凡闲置土地经上级机关查出或群众举报核实的,要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市财政。市政府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和分配下一年度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后,凡闲置土地处置率低于50%的,市政府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十)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先导区集中。根据工业项目实际要求,安排一定数量土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引导开发企业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发展工业地产。对在开发区、工业先导区之外选址的一般项目,不得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用地。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项目,要积极鼓励和引导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单独供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各单位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积极开展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空闲、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价,建立可利用土地数据库,重新安排使用。要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大力开展填海造地,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开展城镇存量土地挖潜,通过对城中村、旧城区、旧工厂改造和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及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