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四)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组织出让。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等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凡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批准手续;没有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土地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十五)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大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办案力度,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按《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搞好建设项目审核,严格核定和落实投资规模。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