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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200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渝财采购〔2009〕1号)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因公出差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助保障,解决因公出差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统一进行了重新招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作为定点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险种: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范围: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市主城9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之外国内因公出差,从出差开始起至出差结束止的意外伤害(含由单位组织的团体休假)。
  (三)意外伤害最高赔付金额:飞机人民币30万元,汽车20万元(含出差人员自备车),火车20万元,轮船10万元,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费2万元和一定时间的住院津贴(10天内50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计)。
  (四)定点期限: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五)保费额度及保费支付方式:保费标准统一确定为18.33元/年/人,一次投保,一年内有效。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行投保并支付保费。
  二、保险事故的赔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凭公安部门、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鉴定书赔付。
  意外伤害医疗:凭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赔付。
  三、保险公司服务基本要求
  (一)上门办理投保手续、送达保险单;上门收取理赔资料,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索赔事宜,送达赔款;为每一投保单位设置专职服务经理;定期向投保单位提供有关的保险情况报表。
  (二)免费提供保险咨询,提供书面保险计划及安排,定期组织客户单位交流联谊,了解参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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