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鼓励生产企业和民间资本开展有色金属等重要原材料、产品储备,储备资金由储备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封闭运行。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1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抓紧抵顶其多预缴的税款。各类工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应及时申报抵扣,税务部门不得少抵或不抵。
15.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循环经济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国税、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17.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09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项目建设情况,在分配扶持各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时给予倾斜。
18.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对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19.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9年企业新开工工业项目,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费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把收费标准下限作为上限,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