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号)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便于操作,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惠时限
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凡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居民,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经房管部门确认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在优惠期限之外购买的住房、单位购房和居民购买商业用房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惠标准
1、凡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并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最高可申请20万元公积金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0年,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还清贷款后又另购新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2、凡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和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除单体别墅外)的居民,购房人均按1%缴纳契税。与住房配套的柴棚间和车库不作为非住宅办理相关手续,只作为附房办证;
3、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以上的住房和个人将房屋登记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自建房、联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买卖双方不负担营业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住两年以上唯一生活用房的,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4、非城区居民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办理房产证后,同时可办理购房户主及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登记;
5、开展存量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凡购买存量住房需申请按揭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6、在优惠期间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自来水公司300元/户、供电公司500元/户(非市供电公司施工配电设施的小区除外)、深燃有限公司500元/户、广电网络公司180元/户、电话安装30元/户的配套设施开户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