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认程序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十天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开发企业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优惠确认。凡符合优惠政策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
2、凡购买存量住房的,凭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房管局房产档案馆查询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凡符合转让条件的可申请优惠政策确认,并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
3、经优惠确认后的买卖合同,提供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兑现,若存在异议可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四、兑现方法
1、购房人需要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持经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契税预缴凭证等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
2、在优惠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开发企业根据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电信等单位给予的优惠标准,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予以扣除。此后由开发企业持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统一到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款项。契税由开发企业按1%直接向购房人收取税款,并统一到契税部门缴纳;
3、购买存量住房申请税费优惠的,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契税部门办理契税缴交手续。凡是个人将房屋登记两年以上的存量住房(含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对外销售的,若地税部门不便开具免税证明,买卖双方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4、购买住房的非城镇人员需要申请城镇户口登记的,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手续;
5、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因考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较长等客观原因,凡是在优惠期限购买并经确认的房屋交易,逾期均应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6、对购房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予以兑现。
五、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