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九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根据《
国防交通条例》、《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保障队伍),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内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 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组建、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编制本地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指导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整组和训练,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完成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保障任务;协调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任务中的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完成任务后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