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航空、通信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的名称按本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命名。
第十五条 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后,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省级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验收并授队旗。
第三章 队伍使用
第十六条 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管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七条 平时特殊情况下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由同级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任务。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调用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军事训练和演习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省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或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令下达任务。
第十九条 专业保障队伍受领任务后,应当迅速集结,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向使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专业保障队伍配属部队执行任务时,由部队管理并负责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途经地交通、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需要使用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和其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按照《
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障队伍执行抢修抢建工程保障任务时,属于该工程管理部门正常养护修建范围的,由该工程管理部门按工程造价付给费用;超出该工程正常管养修建范围的,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按当时当地的工程造价结算支付抢修抢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