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三家单位记二等功的决定
(苏府〔2009〕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2008年,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了各项创建工作,为我市顺利通过省和国家级测评考核,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弘扬先进,表彰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决定给予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记二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为进一步推进“两个率先”和社会文明和谐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