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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扎口管理。

  按“七区一体”的管理模式,由市出让办统一扎口管理“一市七区”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按照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城市管理要求,提出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金征缴工作。其他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拍卖和收费。

  (二)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按户外广告阵地的性质,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交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及其他建(构)物、场地以及已由政府收购取得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出让三种方式。凡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盈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统一由市出让办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出让;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经营性商业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阵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政府应得的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净收入的50%。

  加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资产管理和运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市场化运作方向,形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机制。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与政府明确的委托对象(必须是国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由受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阵地建设和公共资产经营管理,有选择地购置优质资产,加快非公共阵地向公共阵地转化。

  (三)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实行统一征收。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属于政府资源性收入,无论是招标、拍卖出让收入还是协议出让收入,由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征收,受托管理单位将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市政府,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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