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日常监管,中标人、买受人取得使用权后,由市出让办向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
(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审批的程序
按照《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先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取得市城管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工商部门不予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涉及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外立面,占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绿地,在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等需规划、房管、市政、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办的,市城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级部门委托区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由有关区级部门代理。
五、明确使用权出让期限及相关配套的规定
(一)使用权期限及到期后的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一轮招标、拍卖获取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拍卖的,该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二)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处理规定
1.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2.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经研究认为可以予以保留的,应先追缴违法期间欠缴的户外广告使用费用,补全相关手续,再纳入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予以拆除。
3.对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届满后必须按照《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共阵地招标、拍卖。
(三)公益广告阵地的管理
公益广告阵地应整合资源管理和使用,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总体规划,由市委宣传部整合各级各部门公益宣传需求,编制公益宣传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公益宣传内容的审核。公益广告设置由规划、城管、园林、市政等部门联审会办,确定规划定点方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纳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