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市地税局:
应该按照规定按时保质向各级协护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广泛宣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贯彻执行《征管保障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尤其要加强社会宣传。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宣传方式上,要注重创新,具有新颖性;宣传组织上,要增加覆盖面,具有灵活性。要使全社会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真正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社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更加主动地做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五、重点考核,推进保障落到实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对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切实提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考核:
1.确定组织网络(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征管保障办法》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与地税部门协调沟通。
2.信息传递的及时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同级地税局提供涉税信息。
3.信息传递的完整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质量,及时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涉税信息。
4.信息传递的准确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准确性,不错报漏报涉税信息。
5.委托代征税款(1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种、项目、标准、范围代征税款,及时结报税款,并依法收取代征手续费。
6.特别加分(10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具有较高价值,对地方税收征管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10分的加分。
(二)对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的考核:
1.及时提供信息(30分)。地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规定按时保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包括向市财政局及时提供市区项目税收征管实时信息、月度分析和主要税种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