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开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建立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并启用覆盖各相关部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创新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的模式。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