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质量控制,降低审计风险,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中介机构
审计、财政机关要根据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工作业绩、技术力量、服务质量、社会信誉、人员结构等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中介机构。同时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和审计人员专家库,参与审计项目的从机构库和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保证审计质量。
二、加强对中介组织和人员的指导和考核,规范审计行为
审计、财政机关对中标的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要进行审前培训,使其掌握审计、财政法规、规章,审计思路、取证方法以及操作规范等内容,提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水平和能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不能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审计职责的,中介机构要在一周内调换人员。
审计、财政机关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按照审计项目建立台账,动态反映中介机构及参审人员的履约意识、业务能力、工作效率、职业道德、廉政建设等相关指标。强化对中介协审项目的质量考核,制订考核制度,通过对中介机构的动态考核,实行动态排名,对动态考核中不合格的,将中止合同,取消其参加下一轮中介机构协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促使中介机构提高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审计复核中发现误差率较高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的、参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审计、财政机关按合同约定取消审计委托,没收履约保证金,不支付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