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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示范生态创建为载体,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重点搞好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等措施,力争到2010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遏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影响农村环境健康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3个县(市)开展生态县创建工作、10个乡(镇)成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0个村成为市级以上生态文明村。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个县(市)成为国家级生态县、25个乡(镇)成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200个村成为市级以上生态文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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