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开展创建示范工程活动。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实力强的乡(镇)、村率先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推动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开展。
三、切实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科技,创新机制;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和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二)采取措施,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起主导作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排污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无公害及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同时要研究制定乡(镇)、村庄投入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加强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建设和农村环境监测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环境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逐步建立环保监察员制度,制订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重点做好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定期公布区域农村环境状况。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项目立项。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开展环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在乡(镇)和农村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权益环保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其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农村中小学也要在社会生活课程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村少年儿童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