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洛阳市劳动模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洛政〔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洛阳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我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锐意进取,团结拼搏,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弘扬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再立新功,市政府决定,2009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洛阳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2009年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被授予国家、部委、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洛阳市劳动模范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参与推荐和评选;副县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全市共评选劳动模范220名。
二、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