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冰冻雪灾、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凡是未建立党组织、未组建工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会经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2005年以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单位,取消其推荐资格;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选原则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四、评选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归口上报审核。
2.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被推荐对象由县(市、区)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初审;市各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3.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洛阳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正式行文。
五、评选要求
1.评选表彰洛阳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严格按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2.评选洛阳市劳动模范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评选劳动模范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要注重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时,要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评选党政群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