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的管理,严格禁止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各级药监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药店”;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发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3.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
4.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5.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两次检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范围和行为。检查时要邀请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6.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五、市公安局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严厉惩处“两非”、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参与“两非”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六、市工商局职责
1.认真宣传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工商部门要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等非法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的监管,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3.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