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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和保护,省工商局制定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龙井茶产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流通领域龙井茶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茶产区县市加强龙井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龙井茶品牌发展战略实施,促进龙井茶产业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机构推动省与主产区县市成立龙井茶管理保护委员会,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工种植龙井茶,依法使用龙井茶证

  明商标,支持使用人注册自主商标,做大做强自主品牌。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服务指导,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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