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四)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以及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五)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各级工商部门将积极帮助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的规范发展,担保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三、营造和谐宽松环境
(一)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
(二)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处罚。
(三)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四)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