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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四)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以及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五)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各级工商部门将积极帮助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的规范发展,担保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三、营造和谐宽松环境

  (一)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

  (二)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处罚。

  (三)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四)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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