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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房〔2009〕4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白蚁防治所: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与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是指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管理方式,以提高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促进白蚁防治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从业机构管理

  第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备案管理机关发给《浙江省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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