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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各地相关部门与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0.40元/m2)作为包治期限内后续服务的复查保治费用。复查包治费实行专户储存,由白蚁预防业务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白蚁防治单位、银行共同监管使用。经费的支取使用报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复查包治有效期年的平均数额,从有效期的第四年开始逐年启用,在有效期满当年支取余留的复查保包费。

第四章 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向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房屋建筑施工图等相关图纸资料,负责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清除建房场地内的树根、木桩、木模板、废旧木质材料和其它含有纤维素的废弃物,及时通报建筑施工进度,协调解决白蚁预防施工中的相关事项。发现建房基地遗留蚁患蚁害,应通知防治单位先进行灭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对白蚁预防工程进行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
  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白蚁防治单位有偷工减料、违规操作、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与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应监督立即纠正,采取必要的补防、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方案和技术规程,及时对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部位进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施工记录。经验收签证后的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争议的,应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有权对使用药物及施工部位提出质量检测要求。
  检测样本的抽取和检测方法按照《浙江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白蚁防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由建设单位提供白蚁防治专用药物的,应当保证所供药物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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