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合价监测〔2009〕30号)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皖价监测{2008}232号文件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8]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并准确上报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等价格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二、要抓好《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学习,掌握调查巡视内容、方法、要求,严格按照调查巡视制度规定开展调查巡视。
三、要严格执行月报、每周巡视等制度。请各县区于每月23日前,将反映当月市场价格动态情况以及所发现问题的调查巡视情况报告市局市场价格监测处(市局上报邮箱:ppgov@163.com)。调查巡视人员至少每周对本辖区市场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巡视,当进入价格应急监测状态时,调查巡视人员需对市场每日进行一次巡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