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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监〔2009〕3号)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管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委〔2008〕2号)和我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群众代表、媒体记者和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以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中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有一定的监督知识和工作经验,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监督员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省建设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考察,在征求被推荐人同意后,由省建设厅确定,并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证》。
  第五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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