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并告知所在单位。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证交回省建设厅。
  第七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省建设厅机关和全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
  (二)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全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有关的调研、交流等活动;
  (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向省建设厅反映、传递自己或群众对建设系统和所属部门、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省建设厅提供政风行风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任务;
  (六)办理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全省建设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督促落实,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省、市建设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获取与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公正廉洁,注重形象,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借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积极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有关活动,为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建言献策,定期和及时向驻省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参加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政风行风调研、测评、检查、评议等活动;
  (二)经省建设厅同意,以监督检查组为单位,对省、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基层站所和窗口服务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以暗访为主,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
  (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全省建设系统管理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反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