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省一类和市一类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幼儿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制定并报所属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成本申报表》、《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见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时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非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据实备案,不得虚高备案收费标准。
(三)流动人口的子女与本市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三、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事业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伙食费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由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民办幼儿园应在收费前将收费标准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缴费的也可按学期缴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四)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