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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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