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问题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反馈。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防范政府权力私利化,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定期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和送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