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先自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意见仍有分歧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原则上于会前送达与会市领导。
四十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通知地方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部门参会的,地方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内就要参会,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会议主持人批准。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