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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八、严格会议纪律。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不准无故缺席,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准时参会。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的,一般不得派副职参会;要求部门分管领导到会的,一般不得派科(处)长参会。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会议主持人批准。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的人员在会上所作表态发言,应事先征得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相关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前后意见相左,否则可以不予采纳。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二、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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