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各地、各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领导批示件或征求意见函(稿),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或书面意见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急件急办。
各部门收到主办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稿)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正式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主办部门意见。
对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有关部门而又未事先征求其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作退文处理。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