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务实为民,善待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和服务承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规诫,对责任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所涉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同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