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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国际尤其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市内外各商会(行业协会)、各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项目(资金)。

  引资是指中介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市外资金引入赣州市境内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

  投资是指市外企业或自然人投入赣州市境内兴办工业、商业、农业产业化以及市政府认定应鼓励发展的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市外资金独资兴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券转让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金。

  捐资是指市外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第三条 鼓励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资金。提供信息并成功落户的,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给信息提供人;直接参与引进客商投资我市,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给引进人。

  部门或个人通过非工作业务关系引进资金有偿无息,用资时间1-3年的按1%奖励,3年以上的按2%奖励;引进资金属无偿使用或捐赠的,按5%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引进大项目。凡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和商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以上的项目(资源开发和初加工、房地产项目除外),按上述标准奖励外,竣工验收后,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再奖励项目引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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