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2亿-5亿(含本数,以下同),奖励1‰;

  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奖励1.2‰;

  固定资产投资10亿-20亿,奖励1.5‰;

  固定资产投资20亿-50亿,奖励1.8‰;

  固定资产投资50亿以上,奖励2‰。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会、协会参与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活动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招商信息与项目接洽平台,为投资双方提供项目信息,并为招商引资人提供项目的咨询、洽谈和客商接待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解决。并视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资格的社会力量作为投资顾问,协助我市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每年由聘请单位给予一定的招商顾问费用。

  第七条 项目信息和引进项目(资金)奖励由受益财政所在的招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奖励费用由受益财政负担。属市财政支付的有关费用,从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经费中支付。

  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办理工商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租赁厂房项目开始生产),信息提供人或引进人持身份证件、《赣州市社会各界引进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表》、项目开工(或生产)的有效证明资料或争取资金有效凭证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申报奖励。经同级经贸委、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审核认定项目投资额,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项目投资额的具体审核认定办法另行制定)。项目信息奖按认定的实际投资额一次性兑现;引进项目奖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的奖励资金,先兑现25%,待企业竣工投产后再全额兑现。属单位(组织)集体行为的,奖励给单位(组织)。

  第八条 依据当地产业布局,本县(市、区)不适宜的项目,推荐到其他兄弟县(市、区)并成功落户的,和市直招商小分队引进项目落户到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适合本奖励办法。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奖励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