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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赣州市社会各界引进项目(奖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

引荐项目

(资金)名称

投资(出资)方

项目签约

时  间

固定资产投资 额

注册资本

(引进资金)

注册时间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投产时  间

项目建设

地  址

申报奖金额(元)

经营范围

及生产规模

项目投资人

意   见

项目落户地

经贸委、招商局、

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落户地

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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