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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及推广,使我市矿业步入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到2020年基本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2、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 2009年6月完成专题研究。组织矿管、安全、环保、水保、土地、林业、公安等专家开展“创建和谐矿区”专题研讨,落实试点矿区,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 2010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创建4-6个示范矿区。总结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和谐矿区考核等相关制度。

  第三阶段: 2015年底前所有矿山全面实施和谐矿区建设。拟建、在建矿山必须按创建和谐矿区的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和谐矿区的要求,及时进行阶段性的总结。

  第四阶段: 2020年80%的矿山达到和谐矿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解决矿山企业职工和矿山周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永续利用;保护与及时治理矿山环境,复垦复绿矿山所占用破坏的土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乎现实、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3、坚持依靠科技、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应用先进生产技术与工艺,建立健全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分析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制定科学的创建规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5、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找出存在和潜在的不和谐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预防一切不利于和谐矿区建设的因素。

  三、和谐矿区的基本要求

  (一)矿山企业合法化:依法取得采矿权,矿区设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理各项手续、交纳各项税费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国有矿山企业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二)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矿山企业按科学、低耗和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各种矿产资源,合理布局,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和利用率。
  (三)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降低开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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