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工艺环保化: 生产矿山“三废”(废气、废水、废石渣)排放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企业管理安全规范化: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安全实施完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矿区环境生态化:矿山企业坚持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原则,在矿山设计与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及时进行造林绿化等恢复治理,使矿山生产中不积存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闭坑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100%。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的采矿迹地,消除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采取整理复垦,种草、植树造林进行复绿,或平整成建设用地等手段,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区。
(七)矿区社会和谐化:矿区社会治安状态良好,矿业秩序规范有序。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及有关单位关系融洽,社会和谐。
四、创建和谐矿区的组织管理
(一)创建和谐矿区的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矿山企业所属矿区要申报市级试点的,由企业负责,当地县级政府推荐;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要申报市级试点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创建市级和谐矿区的试点矿区由市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可自主确定县级和谐矿区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构建和谐矿区的基本要求,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要注意积累试点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及时总结归纳。试点工作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推广阶段:由市政府下达市级和谐矿区创建的指令性计划。
3、创建和谐矿区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二)市级和谐矿区的申报
市级和谐矿区由所属企业或当地政府按以下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1、拟申报市级和谐矿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和谐矿区的要求编制创建和谐矿区方案,设计制定资源环境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考核指标。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2、申报单位完成和谐矿区创建工作的自查后,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