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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市级和谐矿区的审定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报单位,暂不受理。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委派3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考察和谐矿区创建情况。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专家考察意见,根据市级和谐矿区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4、达到要求的矿区由市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和谐矿区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有效期三年。

  五、创建和谐矿区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和谐矿区的创建,以矿山企业或当地政府为主体,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和谐矿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分管矿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矿业的市长助理,市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矿管、环保、水保、安监、国土、林业、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公安、中小企业局、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我市和谐矿区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资源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谐矿区范围内残遗的矿产资源及矿区周边可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配置给创建和谐矿区的单位。

  (三)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复垦。和谐矿区范围内复垦的国有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产生的相应收益归复垦者。

  (四)明确林权制度,推进造林复绿。和谐矿区范围内造林复绿产生的森林资源权,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归造林复绿者所有。

  (五)优先项目扶持,推动试点工作。确定为市级和谐矿区的,将列为市政府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本市治理项目,并积极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创建和谐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创建和谐矿区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和谐矿区建设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创建和谐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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