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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选任。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单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单位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两名干部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有一定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二)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公正廉洁、勇于负责;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和检查定点监察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向市政府报告定点监察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有权对定点监察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二)有权调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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