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四)在督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及时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重要的政策文件的权力。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程序
(一)下至定点县(市、区)督查前,与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沟通,商定督查组到达日期等事宜,同时告知市安委办。
(二)下至定点县(市、区)后,对所督查的当地政府、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与精神的落实情况、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关于本次督查重点内容及要求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检查。
(三)对督查中发现的的问题与隐患做好详细记录,对上一次督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督查及复查情况当场反馈。需要下达执法文书的,责令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下达。
(四)督查结束后,写出督查情况汇报。督查情况汇报中需详细列出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3日内书面反馈到市安委办统一汇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保障。
(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所在单位要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用车。
(二)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赴县督查,由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工作条件。
第九条 奖惩考核。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考核,以定点监察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县(市、区)经市政府考核为先进的,市政府对该县(市、区)定点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给予表彰。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控制指标严重超标的,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