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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8年度工业经济考核评比奖励方案的通知


  --年实现利税2000万元-4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45%以上;

  --年实现利税4000万元-6000万元(含4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5%以上;

  --年实现利税6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

  (2)“优秀经营者”条件

  一是“优秀经营者”必须在“最佳企业”中产生。

  二是在本企业主持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在一个工作年度以上。

  三是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议,遵纪守法,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3)“突出贡献奖”条件

  一是企业当年有盈利。

  二当年上交税金总额比上年递增400万元以上。

  3、考核依据

  一是以上三项奖励可同时申报和奖励。

  二是新建企业,原则上运行一年后,次年才能参加评比。

  三是重组兼并企业,将重组兼并前企业的前一年税利基数合并计算作为该企业上年基数。

  四是当年上交税金必须符合工业先进县(市、区)考评依据中的相关要求。

  五是实现利税指实现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和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资产增值,已计入为当年实现利润和资产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企业经济效益必须真实可靠,原则上以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均应扣除以各种方式减免、返还、补助等数额)

  4、奖励标准

  年度“最佳企业”、“优秀经营者”和“突出贡献奖”的获得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在全市工业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和授奖。

  (1)最佳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一块。

  (2)优秀经营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3)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一块,并给予企业经营者及其经营班子资金奖励。

  奖金标准:当年上交税金比上年递增400万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出递增400万元以上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奖,直至递增3000万元为止。税收受益的财政是县(市、区),县(市、区)对企业又有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奖金分配比例:奖金总额的45%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55%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具体分配由受奖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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