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有利时机,用足用好新政策
《管理办法》允许利用园地、山坡地改造为耕地,新增耕地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并可有偿转让。这有利于拓展补充耕地资源空间,缓解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当前,我市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已严重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大。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当前有利时机,迅速行动,用足用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新政策。
二、搞好开发整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为此,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在全面调查论证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的基础上,同步编制土地开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科学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工作。各市、区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三、积极筹集资金,克服资金不足制约因素
土地开发整理特别是大面积的山坡地开发资金需求量大,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各地应制定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鼓励政策,多渠道多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资金保障,促进补充耕地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全程管理,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对项目前期审核、规划设计、实施、验收方面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和有关制度,强化项目全程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补充耕地质量,使补充耕地工作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