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创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招用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复员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以上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各市、区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地可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本意见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建立创业就业扶持补贴。
1.创业扶持资助。对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2.建立免费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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