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大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强化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责任
(七)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制定本地创业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行年度考评和通报表彰制度。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扩大创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道。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促进创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制定本地鼓励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实施“青春创业行动”,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各地要加快建立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并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九)优化就业结构,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转移,以产业升级和转移带动就业结构优化。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用工密切相联系的劳务合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职业素质,大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创业,实现人力资源与就业需求有效配置。建立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稳定农民工进城就业。
(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各市、区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粤府〔2008〕55号文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并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