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厅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货车收费体系,适当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1.保护公路原则。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促进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提高路网通行效率,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2.引导发展原则。降低空车收费,基本稳定合法装载车辆收费,保护守法运输者的利益。对合法装载的大吨位货运车辆收费给予优惠,鼓励发展大吨位货运车辆,优化运力结构。
3.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取通行费,使车辆通行费的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体现公平合理。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4.安全可靠原则。计重收费计费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和社会接受。相关设施建设与现有系统实现良好衔接,保证通行安全、计量精确,最大限度减少运行中的收费纠纷和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