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本底,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市质监局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坚决取缔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摊贩及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市工商局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