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
继续做好整顿奶站的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市农业局负责)
(四)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这类系统性问题的发生。(市质监局负责)
(五)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市卫生局负责)
(六)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市工商局负责)
(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6日-2009年1月10日)
(1)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各监管部门在媒体、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2)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各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