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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情况的监督和督促。

  发改、建设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掌握用人单位情况、进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所遇到的机构、人员等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安排职业卫生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用2-3年时间,完成对本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的配备。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要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承担起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定责任;要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面对一线劳动者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患意识;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切实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和康复等医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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