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也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监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以及财政、人事、发改委、建设、工会、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各项机制。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职业病防治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编制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监测手段落后、监管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注重职业卫生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单位进人时要优先考虑职业卫生专业人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职业卫生监管科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各县(区)应在2009年底以前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目前暂无条件建立的,要指定一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
(三)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情况。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开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现状的摸底调查,掌握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企业分布、接触人数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督查奠定基础。
(四)规范监管行为,严格责任追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科学、文明、和谐执法。在监管过程中,要尽量以联合方式进入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以减少用人单位迎检频次,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用人单位共同形成“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障职工健康”的良性发展态势。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管行为。对行政不依法、行政乱作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